2006年1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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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事件频发引来专家激辩——
我国是否应当增设袭警罪
毛磊

  暴力袭警事件屡屡发生
  近年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提到“不许动、我是警察”这一标志性警示语言后,许多人不但不接受审查,还扬言“警察咋了?”更有甚者竟叫嚣“警察?打的就是警察”。
    河北石家庄一名防暴警在遭到歹徒袭击时,向围观者大呼求救报警,但没有一个人帮忙报警。事后民警说,身上的伤不疼,心里的伤更疼。
    袭警造成的社会危害正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袭警案件频发,说明法律资源正受到严重挑战,社会公共道德感在退化。”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达6000余人,负伤10万余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公安民警成为和平时期最具危险性的职业。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基层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暴力袭警案件主要发生在公安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交警、巡警、刑警等执行勤务、处置群体性事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法犯罪分子暴力抗拒和袭警的主要行为包括:围攻、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投毒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等。
    从近年发生的情况看,暴力抗拒和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
    
    专家分析袭警八大原因
    社会矛盾积聚,警察处于风口浪尖;警察执法缺乏具体规范;民警执法权不再神圣不可侵犯;基层执法患得患失,助长抗法者气焰;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存在苛求的现象;部分民警缺乏培训,查缉战术差,敌情观念差;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索赔;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
    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和处理妨碍民警执法,诬告陷害、殴打伤害民警等不法行为,黑龙江省公安厅于2005年底成立了全省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公安民警认为自身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或认为其正当执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时,本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投诉,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口头或电话投诉。
    据了解,目前全国许多省市已经成立了警察维权机构。如上海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人民警察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使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大为下降。目前全国各地已有上海、江苏、浙江、云南、山东、宁夏等地建立了省一级的“公安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
    2005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专门向社会公布:在以后工作中,民警将坚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果断使用警械,对挑衅法律权威者严惩不贷。

  增设袭警罪引来专家激辩
    就在全国各地暴力袭警事件愈演愈烈之时,关于是否设立“袭警罪”的争论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据悉,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但也有委员认为不宜设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是明确表示支持袭警罪立法的专家之一,他说:“刑法应当对警察提供特殊保护的思想,是世界各国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所赞同的。”他认为目前我国增设袭警罪可以通过4种途径: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妨碍公务罪作出立法解释,将袭警行为明确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是由公安部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的建议,在其中增设袭警罪;四是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袭警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规定袭击警察是应当受到严厉惩罚的情节。
    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孙桂华也认为,中国当前的袭警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此建议刑法增设“袭警罪”。
    而反对设立袭警罪的专家也不在少数。厦门大学教授侯国云说,与整个社会现状相比,袭警行为比袭民行为要少得多。减少袭警行为要从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和提高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入手,而不能靠给警察更多特权的办法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田宏杰认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将袭警行为增设为独立的罪名,不仅有失科学,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的弊端。第一,所谓袭警,无外乎以威胁、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本质与妨害公务行为并无二致。如果把袭警行为设立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怎么解决它与其他形式的妨害公务罪之间的关系?第二,成文法的特点在于,其规定只针对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而不关注个别现象。袭警行为只是妨害公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若仅仅因为袭警现象日渐增多就设立袭警罪,那么随着社会的变迁,袭击人大代表、法官、税务人员等现象同样有可能增多,是不是也应当增设“袭击人大代表罪”、“袭击法官罪”、“袭击税务人员罪”?这样发展下去,势必导致罪名设置的叠床架屋,破坏罪刑关系的均衡性与协调性,最终则有违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有损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田宏杰教授建议,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单行刑法规定,将现行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幅度修改增加为三档,即分别针对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妨害公务罪,规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法定刑,以解决现有妨害公务罪法定刑过轻的问题。